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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新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玻璃工业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等

2023年05月04日 15:00:24 人气: 48292 来源: 智能制造网整理
  2023年5月1日起,一大波行业新规正式实施,涉及矿业权出让、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玻璃工业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扶持办法、南京市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等。
 
  哪些新规与你息息相关?赶紧来看看!
 
  全国性: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5月1日起施行
 
  由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制定印发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9〕11号)同时废止。
 
  《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5月5日起正式施行
 
  为了督促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规范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行为。自2023年5月5日起,《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公布)正式施行。
 
  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包括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建立台账、核对产品质量信息等内容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等。
 
  《玻璃工业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5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玻璃工业废气治理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生态环境部制定了《玻璃工业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规定了玻璃工业废气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标准自202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陶瓷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5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陶瓷工业废水治理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生态环境部制定了《陶瓷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规定了陶瓷工业废水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等技术要求。标准自202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地方性:
 
  上海:《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扶持办法》5月22日起施行
 
  《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扶持办法》(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5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据了解,《办法》的目的为深入贯彻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落实国家和上海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建立和完善绿色制造体系,促进节能环保清洁产业发展,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力度。
 
  江苏:《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管理办法》5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约化发展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信部《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管理办法》。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黑龙江:《黑龙江电动车管理条例》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加强黑龙江省电动车安全规范管理,5月1日起,《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涉及电动车生产销售、登记上牌、充电停放等多个环节。另外,本条例施行前已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未列入《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等车辆,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免费领取通行识别码,可以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内上道路行驶;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广州:《广州市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5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简称《条例》)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应重点围绕六大产业,即:智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新型显示、电子信息、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智能装备、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现代物流、融资租赁、总部经济等现代服务业;大健康、智能家居、休闲服装、食品饮料等产业;其他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
 
  南京:《南京市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5月20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活动,保障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强化监测数据应用。2023年5月20日起,《南京市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施行。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市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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